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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科技局 晋中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0-27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市)教科局、榆次区科技局、开发区科技办、各县(区、市)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发挥科技创新券在我市创新驱动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山西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晋科发〔2017〕86号)精神,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制定了《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中市科技局                 晋中市财政局
                             2017年10月25日

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晋科发〔2017〕86号),降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投入成本,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促进产学研合作,做好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组织实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创新券是由政府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免费发放的一种权益凭证,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充分利用国家级与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资源开展研发和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  创新券的管理在省级创新资源平台统一运营的基础上,采取省市联动方式由市科技局和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资金由省级切块经费和市专项资金组成。
每年初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确定市级专项资金额度,并报省财政厅和科技厅。
第四条  创新券以年度为周期,实行自愿申领、自主使用、事后补助、兑完为止的支持方式。鼓励县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实施创新劵,更好地发挥创新券的政策效应。
第五条  创新券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遵循公开普惠、公正透明、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是本市创新券组织实施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本市创新券政策及实施管理办法,落实专项资金,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负责本市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兑现及宣传培训等工作;
(三)配合省级部门开展创新券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四)承担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县级科技管理部门是县域创新券工作的宣传组织实施、申请兑现初审、跟踪指导服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创新券的宣传培训工作,负责对本区域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券申请以及兑现情况进行初审,对申请纳入创新券平台基地的平台单位情况进行初审,并向市级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相关初审意见书;
(二)做好创新券申请、发放、兑现过程中的跟踪服务工作,指导创新券申请方与服务提供方、合作研发方的对接活动;
(三)配合省、市级部门做好创新券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工作;
(四)承担省、市科技和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对象与范围
第八条  申请创新券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应在晋中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的条件。
运用创新券加强对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双创基地等入驻企业的支持。
第九条  创新券支持范围包括:
(一)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利用省级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网络管理服务平台等信息资源,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各类创新平台基地购买测试检测、科学数据、科技查新、生物(种质)资源等创新服务。
(二)与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创新平台基地开展合作研发。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检测活动、工业设计类服务等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十条  申请纳入省级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网络管理服务平台的各管理单位须在创新券管理系统注册,并公布服务内容和服务规范。
管理单位可委托专业服务机构作为代理,承办开展创新服务和合作研发的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鼓励市内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等创新平台基地积极申请纳入省级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网络管理服务平台,更好地发挥资源优势,积极开展面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开放共享服务和技术研发合作。
第四章  发放与兑现
第十二条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在创新券管理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进行注册。县级科技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企业的申请资格进行初审,并填写《创新券申请初审意见书》提交市科技局。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根据县级科技管理部门初审意见,在企业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注册信息审核,审核通过后即发放5万元创新券。
第十四条  企业在相关创新活动完成后,将服务或研发合同、支付凭证、结果报告等有关证明材料上传创新券管理系统申请兑现,并通知服务提供方或合作研发方通过系统进行确认。
第十五条  服务提供方和合作研发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兑现申请信息确认,实现创新券绑定。
第十六条  兑现申请在5万元以内的,按实际发生费用进行补助;兑现申请超过5万元的,超出部分按一定比例方式进行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度创新券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县级科技管理部门报送的《创新券兑现初审意见书》进行最终审核,并择期在省创新券系统及市科技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发出兑现通知,进行创新券专项资金兑现。
第十八条  创新券实行有效期管理制,在一个财政年度内未开展相关科技创新活动的自动作废。
第五章  监督与考评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配合省级部门或采取抽查等方式对创新券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监督检查结果对相关企业和服务单位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创新券使用内容、运行程序、印证资料、实施成果等方面。市级监督检查结果同时报省科技厅和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创新券不得转让、赠送和买卖,对创新券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追回已支持的财政资金,违规企业3年内不再给予创新券支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10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