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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1-16 浏览次数: 【字体:

      

对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

序号:1
职权编码:0400-B-00100-140700
职权名称(主项):对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
职权名称(子项):
职权依据:

【法律】

   《专利法》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部门规章】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1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0号) 第二条 第二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二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假冒专利行为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专利法》第六十四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 第二十三条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1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0号)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五十一条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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