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
对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
序号: | 1 |
职权编码: | 0400-B-00100-140700 |
职权名称(主项): | 对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 |
职权名称(子项): | |
职权依据: | 【法律】 《专利法》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部门规章】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1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0号) 第二条 第二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二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假冒专利行为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专利法》第六十四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 第二十三条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1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0号)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五十一条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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