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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晋中市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登记备案 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市科发〔2023〕36号

各县(区、市)科技部门、综改示范区晋中开发区科技服务中心、晋中国家农高区农业科创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晋中市科学技术局制定了《晋中市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登记备案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中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2月22日

晋中市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登记

备案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晋中市技术转移机构发展及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优化技术转移服务体系,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要求,参照《山西省技术转移机构认定管理办法》(晋科发〔2022〕66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技术转移机构是指在晋中市运行,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从事的居间、经纪或代理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的新型研发机构、中介机构或驻晋中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技术转移专门机构。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是独立法人机构或法人的内设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中技术经理人为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晋中市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实行登记备案制,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自愿进行登记备案。

第五条  晋中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对晋中市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的业务指导、登记备案及相关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县(区、市)、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晋中国家农高区科技管理部门(科技服务机构)将促进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的发展纳入本地区的科技管理服务工作中,为技术转移机构发展及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二章  技术转移机构登记备案

第七条  申请登记备案的技术转移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晋中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具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

(三)有专职从事技术转移和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

(四)有符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的经营理念,有适合机构本身发展要求的商业模式和核心竞争力。

(五)有依据国家标准《技术转移服务规范》制定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的员工激励和惩处制度。

(六)主要业务范围:

1.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2.提供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服务。

3.提供或推荐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等服务。

4.提供或推荐小试、中试、工程化、概念验证、技术标准、测试分析等服务。

5.提供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知识产权运营、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技术孵化等服务。

6.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

7.促进技术转移合作,积极开展技术转移活动。

8.其他有关促进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活动。

第八条  服务机构申请登记备案材料主要包括:

(一)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批准文件。

第九条  技术转移机构登记备案流程:

(一)技术转移机构申请单位登录晋中市科学技术局官网下载《技术转移机构登记备案申请表(样表)》,按要求填报信息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二)申报单位所在县(区、市)、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晋中国家农高区科技部门(科技服务机构)对申请备案机构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科技局审核,审核通过的,晋中市技术转移机构库予以登记备案。

第十条  晋中市技术转移机构库入库机构登记备案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应于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个月内向晋中市科学技术局提交《信息变更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技术经理人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备案的技术经理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晋中市内从事技术转移和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二)具有1年及以上技术转移和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经历。

(三)具备相应的能力要求和知识要求,具备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服务能力。

(四)促成1项(含)以上技术成果转移或服务1项(含)以上成果转化工作。

第十二条  技术经理人申请登记备案材料主要包括:

(一)《晋中市技术经理人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学历、学位、资质证书等证明文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技术经理人登记备案流程:

(一)技术经理人登记备案申请人登录晋中市科学技术局官网下载《技术经理人登记备案申请表(样表)》,按要求填报信息并准备相关佐证材料。

(二)申报人所在县(区、市)、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晋中国家农高区对技术经理人登记备案信息进行形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科技局审核,审核通过的,晋中市技术经理人才库予以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晋中市技术经理人才库成员发生与登记备案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应于3个月内向晋中市科学技术局提交《信息变更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技术转移机构申请晋中市技术转移机构登记备案时,一并提交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技术经理人信息。

第四章  规范与促进

第十六条  在晋中市技术转移机构库备案登记的技术转移机构,每年1月31日前报送晋中市科学技术局《年度技术转移业务统计表》,同期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晋中市技术经理人才库成员,每年1月31日前报送晋中市科学技术局《年度技术转移业务统计表》,同期报送上年度个人工作总结和本年度个人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职责: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晋中市关于技术转移和服务成果转化的相关规定,为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商品化进行转移转化代理服务;

(二)公平、公正、诚实、诚信,尽职尽责提供专业服务,为技术交易双方提供供求信息,为技术转移转化提供代理服务,依法维护技术交易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三)积极参加各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项目路演、项目对接、相关论坛及培训等产学研交流活动;

(四)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真实的、有效的技术供需信息(技术转移机构不少于200条、技术经理人不少于20条);

(五)依据企业技术创新需求,开展咨询诊断、专利分析、技术评估、投资建议等服务;依据社会科技创业需求,开展技术评估、团队培训、专利运营、融资入孵等服务;

(六)接受各级科技主管部门管理,按要求提供材料;

(七)落实对接项目签约后的合同登记备案工作;

(八)开展其他同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相关的工作。

第十九条  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在开展技术转移及交易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提供客观、公正、准确、高效的服务;

(二)真实反映委托双方的履约能力和相关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状态;

(三)妥善保管当事人交付的样品、保证金、预付款等财物;

(四)诚实守信,为当事人保守技术及商业秘密;

(五)建立档案制度,及时将业务数据载入档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规则。

第二十条  晋中市技术转移机构库及技术经理人才库实施动态管理,入库技术转移机构或技术经理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将被清退。

(一)登记备案信息及佐证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二)连续2年未上报技术转移和服务成果转化业务开展情况及相关信息的。

(三)从事的技术转移活动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的。

第二十一条  晋中市技术转移机构库入库机构为我市的山西省及国家技术转移机构重点培育对象。

第二十二条  晋中市技术转移机构要落实安全生产、科技保密等主体责任,确保科技创新活动正常开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22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附件1晋中市专业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登记备案表.docx

附件2技术经理人登记备案表.docx


晋中市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登记备案办法(试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