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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宣传】毒品买卖当“中介”,牵线搭桥也同罪!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8-13 浏览次数: 【字体:

        毒品之害猛如虎,为了赚快钱或以贩养吸,很多人走上了贩卖毒品这条不归路。大家都知道,贩卖毒品是犯罪,殊不知若作为“中间人”居间介绍买卖双方,促成毒品交易,也构成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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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到阳城县凤城镇麻某某(已判刑)家购买毒品时,麻某某称自己手中暂时没有毒品,提出让李某某帮自己联系上家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克,李某某想起和自己一块干活的王某某曾经说过有购买毒品的门路,便给王某某打电话联系购买毒品。王某某联系到贩毒人员,商定好价格为每克180元。后王某某将购买的毒品交给李某某,李某某随即将毒品转交给麻某某,麻某某给了李某某2克冰毒,将剩余冰毒又贩卖给了他人。

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但在阳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被告人王某某当庭翻供,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阳城县检察院当即取消对其从宽量刑建议。后经阳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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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8﹞324号)规定: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买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5﹞129号)规定   居间介绍者明知购毒者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受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的,与购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同时与贩毒者、购毒者共谋,联络促成双方交易的,通常认定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明知麻某某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仍积极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促成双方之间毒品交易的成功,构成麻某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通过自己的居间联络促成贩毒者、购毒者双方交易,并从中获取部分毒品之利益,应视为从中牟利,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