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惠企政策清单(国家级)
晋中市惠企政策清单 | ||||||||
序号 | 类别 | 政策内容 | 政策依据 | 制定层级 | 兑现责任部门 | 适配企业 | 兑现渠道 | 兑现方式 |
1 | 加大研发投入 |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 国家级 | 税务总局、科技部 | 有研发企业 | 线上 | 即申即享 |
2 | 加大研发投入 | 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依法可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 国家级 | 税务总局、科技部 | 高企 | 线上 | 依申请享受 |
3 | 加大研发投入 |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 国家级 | 科技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 | 高企 | 线上 | 依申请享受 |
4 | 加大研发投入 |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 国家级 |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 | 大中小型企业 | 线上 | 即申即享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 ||||||||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
5 | 加大研发投入 |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 国家级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制造业企业 | 线上 | 即申即享 |
6 | 加大研发投入 |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 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 国家级 |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 | 科技型中小企业 | 线上 | 即申即享 |
7 | 科研项目和经费 | 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与支持方式,改进科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 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 国家级 | 项目管理部门 | 项目承担单位 | 线下 | 依申请享受 |
8 | 科研项目和经费 | 推动预算调剂和仪器采购管理权落实到位,推动科研人员的技术路线决策权落实到位,推动项目过程管理权落实到位,科研单位要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科研人员兼职的操作办法,明确科研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具体办法,明确科技成果作为国有资产的管理程序,明确有关项目经费的细化管理制度。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 | 国家级 | 科技部门 | 项目承担单位 | 线下 | 依申请享受 |
9 | 科研项目和经费 | 完成任务目标并一次性通过验收的项目,验收结论确定的结余资金全部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由其统筹用于本单位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结余资金未用完的,按规定原渠道收回。未一次性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原渠道收回。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认真落实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权限,加强结余资金统筹管理,在内部管理办法中明确具体统筹方式和管理要求,提高科研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 |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财科教[2017]6号) | 国家级 | 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 | 项目承担单位 | 线下 | 依申请享受 |
10 | 科研项目和经费 | 支持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主要指地方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结合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旨在开展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如地方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基础研究计划、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等。 | 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04号) | 国家级 | 财政部、科技部 | 项目承担单位 | 线下 | 依申请享受 |
11 | 科技成果转化 |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技术供给。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 | 国家级 | 国务院 |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 | —— | 免申即享 |
12 | 科技成果转化 | 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要审批或备案。高校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并指定所属专业部门统一管理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所形成的企业股份或出资比例。高校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学校规定与学校签订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相应权益。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学校,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在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 | 国家级 | 国务院 | 高校 | —— | 免申即享 |
13 | 科技成果转化 | 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本规定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主席令第三十二号) | 国家级 | 国务院 | 科技人员 | —— | 免申即享 |
14 | 科技成果转化 | 加强技术转移管理人员、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等人才队伍建设,畅通职业发展和职称晋升通道。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设置专职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创新型岗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向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转移人员倾斜。鼓励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技术转移服务。 |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4号) | 国家级 | 国务院 | 高校院所、企业 | —— | 免申即享 |
15 | 科技成果转化 |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试点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方式,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管理和服务,加强赋权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安全和科技伦理管理,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充分发挥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的作用。 | 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区〔2020〕128号) | 国家级 | 科技部等9部门 | 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 | 线下 | 依申请享受 |
16 | 科技奖励 | 国家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设立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等奖项,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家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主席令第一〇三号) | 国家级 | 科技部 | 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 线上 | 依申请享受 |
17 | 科技奖励 | 国务院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二)国家自然科学奖;(三)国家技术发明奖;(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731号) | 国家级 | 科技部 | 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 线上 | 依申请享受 |
18 | 科技奖励 |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奖金数额为500万元。其中50万元属获奖人个人所得,450万元由获奖人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9万元,二等奖6万元。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科学技术部令第1号) | 国家级 | 科技部 | 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 线上 | 依申请享受 |
科技奖励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以下称省级科学技术奖)。省级科学技术奖可以分类奖励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以及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科学技术部令第2号) | 国家级 | 省科技厅 | 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 线上 | 依申请享受 | |
19 | 科技金融 | 加大奖补支持力度。中央财政要对扩大实体经济领域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予以奖补激励。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担保业务给予适当担保费补贴,提升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经营能力。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 | 国家级 | 国务院 | 小微企业 | 线下 | 依申请享受 |
20 | 科技金融 | 发挥各类金融机构优势,优化授信管理和服务流程,完善特许经营权、收费权等权利的确权、登记、抵押、流转等配套制度,发展和丰富循环贷款等金融产品,加快建设普惠金融体系,实施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着力解决对企业抽贷、压贷、断贷等融资难题。完善民营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客观评价民营企业实力,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网站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用,鼓励地方推进“银税互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之间的合作等,化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鼓励各地设立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过桥转贷资金池等,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企业的支持。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9号) | 国家级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 大中小型企业 | 线下 | 依申请享受 |
21 | 科技金融 | 进一步减少社会资本市场准入限制,推动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清理地方保护和行政垄断行为,加强诚信政府建设,切实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公平待遇,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和推进通关便利化,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加快出口退税进度,进一步简化企业投资审批,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压减行政许可等事项,加快制定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清理物流、认证、检验检测、公用事业等领域经营服务性收费,整治政府部门下属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乱收费行为,规范降低涉企保证金和社保费率,减轻企业负担,加快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加快落实各项产权保护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坚决纠正“一刀切”式执法,规范自由裁量权。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 | 国家级 |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税务总局 | 大中小型企业 | 线下 | 依申请享受 |
22 | 科技金融 | 未来3年,中国农业银行将向现代农业科技和基层创新领域提供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亿元的意向信用额度,强化金融支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将更多的金融资源引入农科园区、县域和科技企业,助力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中国农业银行根据实际需要不断健全完善支持政策和特色金融服务措施。鼓励中国农业银行一级分行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对辖内农科园区、创新型县(市)、科技企业出台专属金融服务方案和产品,专项用于支持现代农业科技创新、农科园区建设、县域创新驱动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和科技企业成长,为乡村振兴科技支撑行动提供全方位金融支持。 | 关于加强现代农业科技金融服务创新支撑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意见(国科发农技〔2021〕95号) | 国家级 | 科技部、中国农业银行 | 农科园区、县域和科技企业 | 线下 | 依申请享受 |
23 | 科技人才 | 普通高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等事业单位对开展农村科技公益服务的科技特派员,在5年时间内实行保留原单位工资福利、岗位、编制和优先晋升职务职称的政策,其工作业绩纳入科技人员考核体系;对深入农村开展科技创业的,在5年时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期满后可以根据本人意愿选择辞职创业或回原单位工作。结合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动员金融机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为大学生科技特派员创业提供支持,完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等服务,对符合规定的要及时纳入社会保险。 | 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 | 国家级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普通高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 | 线下 | 依申请享受 |
24 | 科技人才 | 1.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2.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 3.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 | 国家级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科技人才 | 线下 | 依申请享受 |
25 | 知识产权 |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6号) | 国家级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 | 线下 | 依申请享受 |
26 | 1.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2.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3.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4.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6.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7.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8.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9.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进口新设备可分期缴纳进口增值税。10.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1.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2.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3.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4.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28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5.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65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6.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7.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18.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9.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2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 国家级 | 税务总局 |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 | 线下 | 依申请享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