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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科技创新券申领兑付指南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7-05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区、市)科技部门,晋中开发区科技服务中心,晋中国家农高区农业科创部,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发挥科技创新券作用,提高科技创新券实施效果,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根据《关于下达2023年度山西省科技创新券省级专项资金的通知》(晋财教〔2023〕86号)要求,按照《晋中市科技局晋中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创新券实施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市科发〔2017〕41号)的有关规定,现组织开展2022年度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

2022年度创新券兑付截止日期为2023年11月10日。

二、组织实施

创新券采取省市县联动方式组织实施,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创新券网络系统平台建设,组织对各市创新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市科技局和财政局具体负责创新券的组织实施,制定本市创新券有关政策和实施细则;县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县域创新券工作的宣传组织实施、申请兑现初审和跟踪指导服务。 

三、支持对象

创新券支持对象为在晋中市域范围内依法成立,且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条件并在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四、支持范围

创新券支持范围包括:

(一)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利用省级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网络管理服务平台等信息资源,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各类创新平台基地购买测试检测、科学数据、科技查新、生物(种质)资源等创新服务。

(二)与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创新平台基地开展合作研发。

(三)企业购买除以上两类服务外的其他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

不属于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外观造型设计、概念设计、商标设计、广告设计等工业设计类服务;法定认定、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医疗服务、强制检测、大批量验货、商业性技术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专利(成果)、技术和设备(仪器)购置;超过服务提供方经营服务范围的;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复审费和年费等国家专利局强制收费;已获得财政经费支持且以试验外协费等科目列支的科技创新服务。

五、操作流程

  (一)资格申请

申请创新券的企业登录山西省科技创新券管理系统(网址为http://218.26.228.127:11188/inno/)进行注册,在网上提交《山西省科技创新券申请表》;已经注册的企业更新相关信息,确认申领创新券。

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https://tyzc.chinatorch.gov.cn)注册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只需填报基础信息和入库编码,不再要求填报科技人员、科技投入、科技成果等信息。

(二)资格初审和复审

县级科技管理部门通过“山西省科技创新券管理系统进行初审;市科技局根据县级科技管理部门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审核应当在企业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完成后,即对企业发放5万元创新券。

(三)兑现申请

企业在创新或合作研发活动完成后,将服务或研发合同、支付凭证、结果报告、成效报告、企业承诺书等有关证明资料上传创新券管理系统进行兑现申请,同时将相关证明材料原件送至所属县级科技管理部门,申请兑现初审;服务提供方或合作研发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信息确认,实现创新券绑定。

(四)兑现初审和复审

县级科技管理部门对兑现申请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并填写《创新券兑现初审意见书》提交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根据县级科技管理部门报送的《创新券兑现初审意见书》和兑现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最终审核,确定补助企业名单和补助金额,并择期在省创新券管理系统及市科技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兑现申请在5万元以内的,按实际发生费用进行补助;兑现申请超过5万元的,超出部分按一定比例方式进行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度创新券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五)兑现

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发出兑现通知,进行创新券专项资金兑现。

六、有关要求

(一)企业在申请及兑现时应将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盖章)交到县级科技部门,由县级科技部门上交市科技局(原件返回,复印件留存)。须提交的纸质证明材料包括:

①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创新券申请表(在注册完成后由创新券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加盖公章);

③研发或服务合同(协议)(双方须签字盖章,合同章须与发票单位章一致);

④支付凭证(银行转账凭证,付费发票或事业单位收费收据);

⑤结果报告:包括服务或研发活动的内容、成果或结果以及各项费用明细等(服务方提供);

⑥成效报告:包括进行创新券服务活动所解决的具体问题、取得的专利成果或获奖情况以及在成本降低、技术水平提高等方面所取得的其他成效等(企业提供);

⑦《晋中市创新券(企业)承诺书》(见附件,须签字、盖章);

⑧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有,请提交)

(二)上年度尚未完成创新券活动的企业,不得在同一领域申报本年度创新券。

(三)同一企业不得在同一领域重复申领科技创新券。

(四)创新券实行有效期管理制,在一个财政年度内未开展相关科技创新活动的自动作废。

创新券不得转让、赠送和买卖,对创新券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追回已支持的财政资金,违规企业3年内不再给予创新券支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平台建设和校企合作科:赵静   郝优佳

联系电话:3263478

附    件:《晋中市科技局晋中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doc

                                晋中市创新券(企业)承诺书.doc


 

                                               晋中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