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理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理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理措施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晋市科处字〔2017〕2号 | “燃烧器”(专利号:ZL******0190400.4)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 灵石县和丰种植专业合作社 | 梁 敏 | 被请求人生产的锅炉产品,在设计形状等方面均与涉案专利无显著差异,经比对,涉嫌侵权产品具备了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要特征,落入了请求人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了对请求人专利权的侵犯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 1、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犯请求人“燃烧器”(专利号:201******0400.4)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2、责令被请求人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且不得将侵权产品以任何其他形式投放市场。 | 晋中市科技局 2017-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