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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表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2-08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理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理措施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晋市科处字〔2017〕2号“燃烧器”(专利号:ZL******0190400.4)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灵石县和丰种植专业合作社
梁 敏被请求人生产的锅炉产品,在设计形状等方面均与涉案专利无显著差异,经比对,涉嫌侵权产品具备了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要特征,落入了请求人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了对请求人专利权的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1、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犯请求人“燃烧器”(专利号:201******0400.4)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2、责令被请求人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且不得将侵权产品以任何其他形式投放市场。晋中市科技局  2017-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