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晋中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科发〔2023〕35号
各县(区、市)科技部门、综改示范区晋中开发区科技服务中心、晋中国家农高区农业科创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我市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建设,晋中市科学技术局制定了《晋中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中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2月22日
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我市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加快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参照《山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结合晋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
第三条 晋中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对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县(区、市)科技管理部门是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业务指导。申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驻地高校,由晋中市科学技术局直接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 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为我市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重点培育对象。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目标
第五条 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六条 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目标:
落实自主创新战略,营造适合科技创新、创业的环境,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初创期企业;持续培养、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吸引科技创业者来晋中投资创业。
第七条 鼓励重点企业或优势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建立市科技企业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市科技企业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三章 市孵化器认定
第八条 晋中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工作。
第九条 申请认定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报主体,申报主体应是驻地高校或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二)发展方向明确,突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的服务宗旨。
(三)管理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0%以上,接受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30%以上。
(四)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4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2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
(五)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20家以上(市科技企业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15家以上)。
(六)累计毕业企业达到10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500个(科技企业专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10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300个)。
(七)科技企业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30%以上已申请专利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八)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60%以上。
(九)科技企业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并至少有2个以上的资金使用案例。
(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运营时间一般在1年以上,并按主管部门和晋中市科学技术局要求,及时上报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
(十一)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十二) 市科技企业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本条(四)所称“公共服务场地”是指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洽谈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营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第十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科技企业孵化器场地内。
(二)申请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三)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五)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500平方米,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加。
(六)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七) 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第十一条 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2条以上条件: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
(三)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十二条 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基本程序:
(一)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采取常态化申报、集中组织评审的方式进行认定。
(二)申报主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驻地高校直接向晋中市科学技术局提出申请。
(三)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晋中市科学技术局集中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四)晋中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评审,并依据评审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或机构,以文件形式确认为市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四章 市孵化器管理
第十三条 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年就孵化服务功能、投入资金、提供就业岗位数量、孵化场地面积、在孵企业数量、累计毕业企业数量等信息向主管部门提交《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情况》报表。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把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事业作为创新发展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内容,坚持“专业孵化+创业导师+天使投资”的孵化模式,探索和推动持股孵化及市场化运行机制,引领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创新发展。
第十五条 有条件的县(市、区)应根据本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和目标,建立适合于自身特点和需求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提升基层科技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力。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高水平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要建立创业培训、咨询和辅导的预孵化体系,完善企业成长加速机制,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由物理空间、战略规划和资金、技术、人才、市场等深层服务构成的企业加速器建设,提高创业企业的存活率,满足毕业企业的高成长发展需求。
第十七条 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围绕大学生的创业就业工作,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形成与大学和科研机构的战略合作关系,营造创业环境、完善孵化功能,引导大学生创业就业,缩短区域差异,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十八条 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品牌建设,提升内生发展能力,完善对在孵企业的问诊、巡访和毕业企业的典礼、跟踪制度,延伸服务范围,拓展孵化功能,促进企业的加速成长。
第十九条 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企业或到期尚未毕业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出孵化器,并办好有关法律和约定手续。
第二十条 晋中市科学技术局每3年对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进
行审核与评估,对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其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主体和孵化器入驻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科技保密等主体责任,确保科技创新活动正常开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22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