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通知公告>信息公告>详细内容

晋中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晋中市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市科发〔2023〕34

各县(区、市)科技部门、综改示范区晋中开发区科技服务中心、晋中国家农高区农业科创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科技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与产业化,晋中市科学技术局制定了《晋中市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中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2月22日

市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

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我市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加快培育省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促进科技成果在晋中转移转化,参照《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管理办法(试行)》(晋科发〔201929号),结合晋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市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依托我市各级各类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等能够大量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创新资源集聚区建设,旨在通过科学管理、有效配置科技资源、持续引导企业和各类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推动企业和产业做大做强,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具有辐射和示范引领作用的创新资源集聚区

市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企业是我市承接既有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的核心力量,具有管理水平高、信誉度好、筹资能力强,具备完善的科技成果信息收集渠道,科技创新能力强,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强等特点,建立有科技成果转化的内部激励机制及开展产学研合作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市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建设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动态管理、辐射示范、引领发展的原则。市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示范企业为我市省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重点培育对象。

第二章  管理和组织

第五条  晋中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全市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的申报、评审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市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的管理办法,指导市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运行。

(二)认定、调整、撤销市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示范企业

(三)对已批准的市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示范企业进行考核与监督。

(四)培育省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

第六条  县(区、市)科技管理部门是属地市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市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的运行与管理。

(二)组织开展市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的培育和推荐工作。

(三)对市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的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市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四)协助晋中市科学技术局对市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开展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市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申请条件有:

(一)凡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各类能够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创新资源集聚园区均可申请。

(二)园区内入驻企业领域相对集中,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少于10家,市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企业不少于3家,园区内企业上年度生产总值不低于5000万元。

(三)园区运营主体下设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相应的管理服务机构,具有健全、高效的管理和创新服务体系,有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制定出台了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相关政策和推进产学研合作的激励措施。

(四)园区运营主体设有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基金),规模在500万元以上,持续引导带动全社会的投入,园区内企业上年度有效科技成果转化数量不少于10个。

(五)园区内拥有一批市级或市级以上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中试基地、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或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运行良好的创新平台,园区拥有一定的科技创新能力。园区内上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强度超过全市平均水平。

(六)园区内拥有至少一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介服务机构,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科技创新、创业孵化、技术转移、投融资、科技咨询、知识产权、法律、人才培训等高质量的公共服务。

(七)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显著,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辐射带动周边地区或行业发展。

第八条  市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企业申请条件有:

(一)申报企业属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管理水平高,信誉度好,筹资能力强,具有良好的科技成果信息收集渠道。

(二)科技创新能力强,拥有或参与共建市级或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上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3%,持续开展研究开发,不断开发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三)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强,建立有科技成果转化的内部激励机制及开展产学研合作的运行机制,运行良好,内设有科技成果转化部门和专职的管理团队。

(四)销售收入和市场竞争力在本地区同行业内名列前茅,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能够辐射带动周边地区或行业发展。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市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采取常态化申报、集中组织评审的方式进行。

(二)申报主体向所在县(区、市)级科技管理部门提交认定申请材料。

(三)县(区、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向晋中市科学技术局提出书面推荐意见。县(区、市)级科技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关,宁缺勿滥,确保推荐的市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符合申报条件,切实起到辐射示范、引领发展的作用。

(四)晋中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评审,对评审论证通过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以文件形式确认为市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

第十条  市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实行统一命名,市级示范基地命名:“晋中市科技成果转化(创新资源集聚区简称或领域)示范基地”,市级示范企业命名:“晋中市科技成果转化(主营业务或产品)示范企业”。

第四章  运行与考核

第十一条  市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申报主体及示范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科技保密等主体责任,确保科技创新活动正常开展。

第十二条  市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及当年工作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晋中市科学技术局。

第十三条  晋中市科学技术局对市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的运行情况每3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5个档次。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撤销市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资格。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的,限期1年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参加后续考核、评估;未完成整改的,撤销市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资格。存在无故不参加考核评估、提供虚假材料、干扰考核评估工作等情况的,评估结果确定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市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不能按时保质提交相关材料的;

(四)有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五)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22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晋中市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