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通知公告>信息公告>详细内容

晋中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晋中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市科发〔2023〕33

各县(区、市)科技部门、综改示范区晋中开发区科技服务中心、晋中国家农高区农业科创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我市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建设,晋中市科学技术局制定了《晋中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中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2月22日

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我市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优化配置创新资源,促进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加快培育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参照《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晋科规〔2023〕3号,结合晋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是全市科技创新体系的中坚力量。依托驻地高校、科研院所和晋中市优秀企业建设,围绕我市重点产业链、特色专业镇等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布局,以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为核心使命,推动短板产业补链、优势产业延链、新兴产业建链,产学研用协同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产业化,为区域和产业发展提供源头技术供给,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培育和发展提供创新服务,为支撑产业向中高端迈进、实现高质量发展发挥战略引领作用。

第三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遵循聚焦关键、分类建设、开放共享、协同创新的原则,针对不同领域竞争态势和创新规律,探索不同类型的组建模式,实行动态管理、有进有出,不断提升建设质量和发展水平。市技术创新中心为我市省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培育对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晋中市科学技术局是市技术创新中心的规划布局和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指导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

(二)批准市技术创新中心的立项、建设、调整和撤销。

(三)组织市技术创新中心的申报、评审,对已批准建设或运行的市技术创新中心进行考核、评估与监督。

(四)培育省级技术创新中心。

第五条 县(区、市)级科技管理部门是属地市技术创新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支持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二)指导市技术创新中心的运行和管理,督促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

(三)协调解决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四)协助晋中市科学技术局对市技术创新中心开展考核、评估、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计划,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并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保障,解决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二)任命市技术创新中心主任,聘任市技术创新中心专家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并报主管部门和晋中市科学技术局备案。

(三)配合晋中市科学技术局和主管部门对市技术创新中心进行考核、评估、监督工作。

(四)根据专家委员会建议提出市技术创新中心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并报主管部门和晋中市科学技术局备案。

(五)为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单位,对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确保市技术创新中心安全运行。

(六)为市技术创新中心的保密主体责任单位,要加强对市技术创新中心相关人员的培养和教育,增强科技保密意识,规范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章 组建程序和条件

第七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围绕全市发展战略以及关键领域技术创新需求,坚持“少而精”原则统筹布局建设

市技术创新中心按照以下程序组建:

(一)晋中市科学技术局围绕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重大决策部署和战略发展需求,发布建设通知。

(二)依托单位根据建设通知,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提交建设申请材料。

(三)建设申请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晋中市科学技术局提出书面推荐意见。依托单位为驻地高校或市直单位的,直接报晋中市科技局。

(四)晋中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开展评审论证。

(五)晋中市科学技术局对评审论证通过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下达批准建设通知。

第八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申请建设条件有:

(一)市技术创新中心由企业与高校或科研院联合申报,申报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家,需明确一家牵头单位。参建单位签定权责明确的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的有效期限应当在三年以上(含),自申报材料提交之日算起。牵头单位为市技术创新中心的依托单位。

(二)依托单位具有先进的科研装备和良好的科研条件。主要科研场所及装备位于晋中市范围内,有相对集中的实验用房,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有先进、完备的科研条件和设施,仪器设备总值在1000万元以上(包括根据合作协议条款规定的,共建单位自有设备中可用于市技术创新中心科学研究活动的设备,价值不超设备总值的50%),并能有效管理,开放使用。

(三)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较强的研究实力。从事本行业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研究,研究方向凝练,符合国家、省、市发展战略和方向;特色优势明显,创新发展战略明确,研究实力和水平在本领域或本行业处于省内前列。

(四)具有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技研发队伍。围绕研究方向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研究团队,中心主任在省内本领域处于领军地位,年龄不超过60岁,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科研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强,同行认可度高,学风作风优良,全职全时在依托单位工作;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2、中青年人员比例不少于1/3,具备承担省级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其中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的,原则上在所属学科领域应有硕士学位授予权。

(五)具有高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从事所在方向研究3年以上,承担过国家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拥有相应发明专利或高水平原创性成果,发表过高水平科技论文,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施效果明显。

(六)具有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行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运行机制科学合理,能够对外开放并发挥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七)具有依托单位的大力支持。依托单位能保证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并为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最近3年,依托单位与共建单位用于申报市技术创新中心同领域的研发总投入不少于1000万元,其中依托单位不少于500万元。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实行理事会(管委会、董事会)决策制。理事会(管委会、董事会)由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的代表组成。主要任务如下:制定市技术创新中心章程、制定建设运行方案、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对建设运行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决策。

第十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要任务如下:在内部岗位设置、科研活动组织、工作任务安排、人员调整、绩效奖励等方面具有相对自主权,为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任务完成和发展目标实现负责。

第十一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实行专家委员会咨询制。专家委员会负责审议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发展目标、重点技术创新任务等,并对相关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专家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重要学术技术影响力的专家担任,人数不低于9人,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

第十二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人员聘用制度,吸纳集聚优秀研发人才,建立健全人员聘用、职称评聘、薪酬制度和奖励激励机制,加强研发人才团队建设。

第十三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应不断完善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分析检测等设施和条件。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应面向社会开放服务。

第十四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应尽快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股权分红激励等政策措施,建立市场化的绩效评价与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第十五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应充分利用共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优势资源,协同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成果转移转化和技术创新服务,按照规定开展科普工作。

第十六条 构建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良性机制,引导市技术创新中心通过竞争性课题、市场化服务收入等方式扩展资金来源渠道,经费设立专账、独立核算。

第十七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科研人员取得的职务发明成果均应标注市技术创新中心名称。

第十八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运行期间需变更名称、依托单位或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审核后报晋中市科学技术局批准。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九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引入竞争机制,定期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结果是政策支持以及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及当年工作计划,经依托单位、共建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晋中市科学技术局。依托单位为驻地高校或市直单位的,经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审核后报晋中市科技局。

第二十一条 晋中市科学技术局对市技术创新中心的整体建设与运行状况进行定期评估,每3年为一个评估周期,评估内容包括市技术创新中心机构与体制建设,研究水平与贡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产业化,创新服务数量及质量,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第二十二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5个档次。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撤销市技术创新中心资格。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的,限期1年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参加后续考核、评估;未完成整改的,撤销市技术创新中心资格。存在无故不参加考核评估、提供虚假材料、干扰考核评估


工作等情况的,评估结果确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确定为市技术创新中心的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不能按时保质提交相关材料的;

(四)有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五)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命名为“晋中市××技术创新中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22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晋中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