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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晋中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市科发〔2023〕32号

各县(区、市)科技部门、综改示范区晋中开发区科技服务中心、晋中国家农高区农业科创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我市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建设,晋中市科学技术局制定了《晋中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中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2月22日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和规范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参照《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晋科发〔2021〕95号),结合晋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是全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市省级重点实验室重点培育对象,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是发展共性关键技术、增强技术辐射能力、推动产学研相结合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依托驻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我市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辐射能力的企业建设,其定位各有侧重、互为补充。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企业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面向社会和行业未来发展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竞争前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引领和带动行业技术进步。

第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作为科研实体,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坚持择优立项、定期考核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产学研联合,发挥资源互补优势,合作共建市重点实验室。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晋中市科学技术局是市重点实验室的规划布局和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市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办法,指导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批准市重点实验室的立项、建设、调整和撤销。

(三)组织市重点实验室的申报、评审,对已批准建设或运行的市重点实验室进行考核、评估与监督。

(四)培育省重点实验室。

第七条  县(区、市)级科技管理部门是市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支持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指导市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督促市重点实验室建设。

(三)协调解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四)协助晋中市科学技术局对市重点实验室开展考核、评估、监督等工作。

第八条  依托单位是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并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保障,解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二)组织推荐和聘任市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市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并报主管部门和晋中市科学技术局备案。

(三)配合晋中市科学技术局和主管部门对市重点实验室进行考核、评估、监督工作。

(四)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市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并报主管部门和晋中市科学技术局备案。

(五)为市重点实验室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单位,对市重点实验室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确保市重点实验室安全运行。

(六)为市重点实验室的保密主体责任单位,要加强对市重点实验室相关人员的培养和教育,增强科技保密意识,规范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章  建  设

第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围绕全市重点领域和发展方向,有计划、有重点地择优遴选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十条  申请新建市重点实验室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申报市重点实验室的可以是单一的独立法人机构,也可以由多家单位联合组建,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共建。由多家单位联合组建的市重点实验室应明确一个牵头单位,参建单位签定权责明确的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的有效期限应当在三年以上(含),自申报材料提交之日起算。牵头单位为市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

(二)依托单位具有先进的科研装备和良好的科研条件。主要科研场所及装备位于晋中市范围内,有相对集中的实验用房,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有先进、完备的科研条件和设施,仪器设备总值在1000万元以上(包括根据合作协议条款规定的,合作单位自有设备中可用于市重点实验室科学研究活动设备,价值不超设备总值的50%),并能有效管理,开放使用。

(三)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较强的研究实力。从事本领域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研究方向凝练,符合国家、省、市发展战略和方向;特色优势明显,创新发展战略明确,研究实力和水平在本领域或本行业处于省内前列。

(四)具有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技研发队伍。围绕研究方向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研究团队,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2,具备承担省级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其中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的,原则上在所属学科领域应有硕士学位授予权。

(五)具有高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从事所在方向研究3年以上(含),承担过国家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拥有相应发明专利或高水平原创性成果,发表过高水平科技论文,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施效果明显。

(六)具有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行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运行机制科学合理,能够对外开放并发挥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七)具有依托单位的大力支持。依托单位能保证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并为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其中依托单位为企业的,最近3年研发投入占主营收入的比例应不低于3%。

第十一条  新建市重点实验室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晋中市科学技术局。依托单位为驻地高校或市直单位的,直接报晋中市科技局。

第十二条  晋中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评审后,择优立项,下达市重点实验室立项建设通知。

第十三条  依托单位根据立项建设通知填报《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晋中市科学技术局批准后建设。依托单位为驻地高校或市直单位的,直接报晋中市科技局。

第十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为1年,依托单位应提供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保障。

第十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完成后,由依托单位在建设期满后1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晋中市科学技术局,依托单位为驻地高校或市直单位的,直接报晋中市科技局。晋中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通过后列入市重点实验室序列。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建设计划任务的,应在规定期限前1个月内提交延期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晋中市科学技术局同意,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 年,超过期限或未能通过验收的将予以撤消。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六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市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和聘任,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超过2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晋中市科学技术局备案。

第十八条  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每年在市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特殊情况需报主管部门和晋中市科学技术局批准。

第十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主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2/3。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由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的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15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1/3、同一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3个以上(含)市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成员。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每次换届更换比例应在1/3以上,2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二十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中管理人员中应设一名专职管理岗位,协助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处理日常运行管理等相关事宜;流动人员包括客座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读研究生、临时聘用人员等。

第二十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

第二十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科研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科学合理的用人和分配制度,加大省内外优秀科研人才的引进力度,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加强研究生培养。

第二十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探索性研究和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自主选题研究。要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

第二十六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统筹制定仪器设备的发展和管理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和自主研制,保障仪器设备的高效运转。

第二十七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开放机制,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省内外科技合作和交流,并通过设置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省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为社会提供仪器设备共享服务。

第二十八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加强产学研合作和协同创新,积极构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协调发展的机制,充分发挥在学科领域及行业科技进步中的骨干和引领作用。

第二十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在市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市重点实验室名称,软件、数据库、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积极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十一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每年不少于7天。其中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市重点实验室要加强对科研、教学单位的开放。

第三十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和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及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晋中市科学技术局,依托单位为驻地高校或市直单位的,直接报晋中市科技局。其中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市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如出现股份制改革、企业兼并等法人主体或所有制结构等重大情况变更,需重新认定。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月31日前,市重点实验室应将上年度工作总结及当年工作计划,经依托单位、共建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晋中市科学技术局,依托单位为驻地高校或市直单位的,经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审核后直接报晋中市科技局。

第三十四条  晋中市科学技术局对市重点实验室的整体建设与运行状况进行定期评估,每3年为一个评估周期,评估内容包括市重点实验室机构与条件建设、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第三十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5个档次。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撤销市重点实验室资格。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的,限期1年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参加后续考核、评估;未完成整改的,撤销市重点实验室资格。存在无故不参加考核评估、提供虚假材料、干扰考核评估工作等情况的,评估结果确定为“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  确定为市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不能按时保质提交相关材料的;

(四)有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五)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市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晋中市××重点实验室”。

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市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22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晋中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