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教科局、榆次区科技局、开发区产业规划与创新发展部,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科技厅9月12日通知(晋科函﹝2018﹞91号)要求,现将《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1).pdf
晋中市科技局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