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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服务 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3-20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区、市)科技部门,晋中开发区科技服务中心,晋中国家农高区农业科创部,市科技局各科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的政策措施,充分释放科技服务潜能,提高科研设施和仪器使用效率,增强科技创新能力,现就做好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开放共享基础工作

(一)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范围包括主要分布在本市内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企业的各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中试基地、院士(博士)工作站等,除涉密外的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原值在2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设施和仪器。

鼓励以非财政资金出资购置、建设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的管理单位,将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共享。

(二)本市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企业等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将拥有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在保证自身使用需求,非涉密和无特殊规定限制的情况下,面向社会开放共享,用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统称用户)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重点为创新创业、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科研支撑保障。

    使用财政资金建设、购买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如建设、购置时有规定的,应按规定提供免费或非营利性共享服务。

(三)本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遵循统筹规划、充分利用、强化共享、优化配置的原则。

二、认真落实工作职责

(四)市科技局负责本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的统筹协调,主要职责是:

1.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协调、推动、监督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工作;

2.制订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的制度措施;

3.负责收集、发布共享科研设施和仪器有关信息;

4.负责配合省科技厅对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工作开展考核评价;

5.负责建立本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共享使用台账,定期公布共享使用情况。

(五)管理单位是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1.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制定本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制度,建立健全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2.编制本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年度开放共享方案,建立完善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运行和开放共享台账;

3.定期向市科技局报备本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分布、利用和开放共享情况等信息;

4.加强实验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管理单位组建财务独立核算或具有独立财务账户的专业化科技设施共享服务团队,承担科技设施运行维护与开放共享服务任务;

5.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开放共享考核评价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建立开放共享信息台账

(六)使用财政资金出资购置、建设科研设施和仪器的管理单位,应当自完成安装、调试验收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购置、建设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的名称、类别、型号、功能、应用范围、共享时段和方式、收费标准以及管理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向市科技局报备。

管理单位将使用非财政资金出资或企业自主购置、建设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的相关信息,按照前述规定进行报备。

(七)市科技局将管理单位报备的信息汇总、分类后,建立共享信息台账,通过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发布(首批公布180台套),并根据情况动态更新信息。对符合山西省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网络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网络平台”)条件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市科技局及时向省级网络平台推荐。

科研设施和仪器发生转移、损毁、报废等无法正常使用、不符合开放共享条件的,管理单位应向市科技局报备,予以退出台账。

(八)市科技局每半年向纳入共享信息台账内的管理单位收集一次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情况,并纳入台账体系,作为考核评价依据。

四、规范开放共享服务程序

(九)用户可直接向管理单位提出科研设施和仪器共享服务请求,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回应并提供服务。在省级网络平台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可以通过省级网络平台提出共享服务申请。

(十)使用科研设施和仪器提供共享服务的,管理单位与用户订立合同,约定共享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

管理单位应当强化科研设施和仪器的质量保障,加强对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按照合同约定,为用户提供共享服务。用户在使用共享科研设施和仪器时,应当遵守管理单位的操作规范。用户使用共享科研设施和仪器形成的著作或者论文等科研成果发表时,管理单位要求用户对使用情况予以标注的,用户应当予以标注。

(十一)使用省级网络平台的共享科研设施和仪器,可按规定享受创新券补助。市科技局应当完善科技创新券的申领、使用、兑付等工作机制,为用户和管理单位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十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制,保护用户身份信息及在使用共享科研设施和仪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科学数据。

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用户与管理单位联合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双方应当事先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或者比例。

(十三)市科技局建立服务协调机制,为管理单位和用户提供需求发布、服务推介、使用介绍等服务,对管理单位和用户提出的问题或发生的纠纷及时协调解决。

五、做好考核评价工作

(十四)市科技局应按照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晋科发〔2022〕151号)精神,围绕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的组织管理、运行使用、共享服务成效等情况,配合做好在省级网络平台内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情况的评价考核工作,促进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提质增效。

 

附件:晋中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清单.xlsx


 

 

晋中市科技局

2023年3月20日

关于做好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