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z-kjj-2023-00009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01-0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执法流程 |
晋中市科技局权责清单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序号: | 1 |
职权编码: | 0400-F-00100-140700 |
职权名称(主项):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职权名称(子项):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职权依据: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三条第三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合同编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省技术市场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负责委托各地、市、县及有关部门设立技术合同登记机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的相关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合同登记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进行登记备案并上报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发给《山西省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政区域内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负责委托各地、市、县及有关部门设立技术合同登记机构。 第二十六条 技术合同实行一次性登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在接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审查认定登记。当事人对不予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技术市场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十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进行审查,认为合同内容不完整或者有关附件不齐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 第二十条 对于订立假技术合同或者以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涉及偷税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国家财务制度的,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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