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z-kjj-0001-00004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01-0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执法依据 |
晋中市科技局权责清单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初审推荐
序号: | 2 |
职权编码: | 0400-Z-00400-140700 |
职权名称(主项): |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初审推荐 |
职权名称(子项): |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初审推荐 |
职权依据: |
第三条 山西省科技厅负责对全省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各市科技局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对辖区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省级孵化器认定基本程序: (一)申报主体向所在市科技局或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市科技局或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初审合格后,于每年5月1日-10日,9月1日-10日向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集中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法按照应当提交的材料,做到一次性告知申报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企业的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企业进行形式审查,提出推荐意见,不予推荐的应告知申报单位。 3.转报责任:将推荐企业汇总表和企业申报材料报科技厅。 |
责任事项依据: | 《山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晋科高发〔2015〕163号) 第十一条 省级孵化器认定基本程序: (一)申报主体向所在市科技局或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市科技局或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初审合格后,于每年5月1日-10日,9月1日-10日向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集中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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