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z-kjj-0001-00005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01-0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执法依据 |
晋中市科技局权责清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
序号: | 1 |
职权编码: | 0400-Z-00300-140700 |
职权名称(主项):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 |
职权名称(子项):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 |
职权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7]512号)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规范性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晋科工发[2008]61号) 第七条 第九条 第十条第七条 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交的书面材料,应当经所在地市(地级)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统一上报认定机构。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初审后统一上报认定机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法按照应当提交的材料,做到一次性告知申报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企业的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企业进行形式审查,提出推荐意见,不予推荐的应告知申报单位。 3.转报责任:将推荐企业汇总表和企业申报材料报科技厅。 4.事后监管责任:对被认定的高企的企业进行日常监管和统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第一条组织与实施(二)认定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第六十——七十条。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晋科工发[2008]61号) 第七条 第九条 第十条第七条 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交的书面材料,应当经所在地市(地级)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统一上报认定机构。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初审后统一上报认定机构。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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