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科学技术局

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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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z-kjj-2020-00074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11-11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信息公开制度与保障

晋中市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 依申请公开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11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局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本局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级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信息发布机构申请获取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本局政府信息。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真实准确、快捷便民。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本局政府信息不包括以下内容: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本局内部正在研究或者审议中的;

(五)与科学技术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执法活动正常进行或公平公正的;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政府信息,未经批准的;

(七)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

第五条 本局的政府信息发布要指定具体的机构受理依申请公开等事项,并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方便申请人对有关信息的申请或咨询。
    第六条 申请人提出本局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应当填写《晋中市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表该表可以到本局办公室或者从门户网站上下载。
      (一)现场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本局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晋中市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二)书面申请。

申请人填写《晋中市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现场提交书面申请。  

(三)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填写电子版《晋中市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本局的电子邮箱。

第七条 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地址;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的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的时间。

第八条 本局自收到申请公开的信息后,可以当场答复的,直接出具《晋中市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申请公开告知书》,并告之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出具《晋中市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申请公开补正知书》,告知申请人更改、补正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晋中市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回执》,在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审查的主要内容:保密工作审查、是否属于国家规定需要的批准、是否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
   (二)本局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下列情况作出相应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出具《晋中市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告知书》。
    2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出具《晋中市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申请公开部分公开告知书》。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出具《晋中市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告知书》。
    4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局受理范围的,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5属于主动公开并已经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第九条 应当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除场答复外,应当自收到申请公开受理表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经本局信息公开领导组批准,可以延长答复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待妨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本局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局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项内容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第三方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对于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政府信息,经本局信息公开领导组审核后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答复期限内。
   第十 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不能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或者提供打印件、复制件。
    申请人在公共查阅点查阅或抄录政府信息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局有义务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 本局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的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本局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和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 本局信息公开领导组设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接受公众的监督投诉,并及时查处违规、违法行为,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申请人认为本局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可以向本局纪检监察室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机构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在接到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第十 申请人认为其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 本局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行为的,由本级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组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 本局违反本办法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 申请人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晋中市科学技术局信息公开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15年1月7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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